講師:邵守郁

日期:2009 10/21 星期三 下午2:30~4:30

講師介紹:

1996.至今-12年稅務代書
2004.至今-企業理財講座講師
2005.2006-新進人員基礎養成班講師
2005.至今-總公司新進主管班講師
2005.至今-總公司高階主管班講師
2005.至今-總公司處經理養成班講師
2005.至今-扶輪社專聘稅務暨財經講師
2006.至今-北縣教師會專聘理財規劃講師
 

精彩內容:


參與者:李家宏、高為邦、陳天鳴、章致綱、童景熙、黃省吾、劉定泮、羅君平

精采內容:

       俗語說:「心頭若無定,錢就著無命。」就是警戒人心專一清淨來做生意、做事,要是心意不安定,很可能喪失財利。呼應邵守郁先生所闡述的觀念,賺錢的目標要明確,內心要篤定,例如:若要籌措兒女的教育基金,建議不可有任何風險和成本的問題存在,而坊間推出的基金定投等方案,不宜輕易嘗試和冒險,避免有任何疏失發生。而不懂或不熟悉的金融商品,也千萬不要隨意嘗試,例如:日前美國發生嚴重的次級房貸問題,經理人們將抵押權進行巧妙地包裝,轉換成投資型保單,因此誕生出一系列金融商品,供投資人作理財規劃,然而後續卻衍生出許多申訴問題。在變幻莫測、五花八門的社會中,容易被過多的誘惑所蒙蔽了雙眼,當迷惑困頓時,應當先停(停頓一下,冷靜片刻)、看(洞察事情的來龍去脈、枝微末節)、聽(聽取各界的建議與看法),再做出最後的決定,就可減低來自外界的衝擊。

       此外,邵守郁先生鼓勵5070會友們要具備新思維、新觀念,跳脫出傳統的框架,並打破既有的窠臼與行為模式,才是真正的賺錢之道,例如:省錢就是賺錢的概念。


       2008年5月23日美國指控瑞士銀行協助美國地產大亨歐列尼卡夫隱匿兩億美元資產,逃漏稅五千兩百萬美元,為世界揭開了一道查緝「反逃漏稅」的序幕,不僅銀行被盯上,連律師、會計師事務所、醫師這些「避稅產業」也被重罰。過去不只是歐美跨國企業會運用境外租稅天堂,在兩岸經貿往來不正常的限制下,許多台商也利用境外機制,使資金不需要回到受到限制的台灣,自由地在海外與中國大陸佈局,但是現在境外天堂,已轉變成為全世界政府的公敵,紛紛開始著手進行政策面的修訂與執行面的激進,近來又吹起一股簽訂合作備忘錄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的風潮,這是兩國往來時經常簽訂的國際契約,不具完整法律效力,但由於代表國家或企業的名譽、道德責任,實質上仍起約束作用。內容以「監理」為主,包括五大領域:一、資訊交換;二、資訊保密;三、實地檢查合作;四、緊急事件聯絡網;五、平常兩方人員互相聯繫、互訪。若搭配這股反境外投機的行動,將有助於各國政府的查緝,亦可順理成章地增加財政收入,為了加快此股風潮的速度,更積極藉由國際證券監理機構組織(IOSC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註一、註二)所制定的多邊監理合作協定(MMOU, Multilateral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凡是加入此協定之會員國,即可適用MMOU之協定,共同追緝不法的投機客,未來海內外資產將無所遁形了!


       投資不變的原則就是謹記「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裡」,邵守郁先生不僅呼應日前5070會友童景熙先生,在發表「懶人投資」時的概念,也強調何謂「不同的籃子」-不同的投資標的,例如:股票、不動產、外幣等,並進一步探討不動產和外幣的現況:


 不動產:掌握「遠、深、多」之原則,亦即避免距離交通轉運點太遠處(亦忌諱距離捷運站鄰近之處,由於捷運通道鏤空,以風水的角度意味著減少地氣,將牽動個人的財氣),深入山區之處(生活機能不便),戶數多(買賣的異動相對多,議價空間小,生活品質相對地也降低)。


澳幣投資:在中國接獲2008年舉辦奧運的主辦權時,開始大刀闊斧地進行公共建設,從全世界最大鋼材輸出國的澳洲,大量進口原物料進行建構,促使澳幣突破NT$30大關,但隨著奧運工程的完工,原物料不再有那麼大的需求,澳洲當地又面臨了乾旱與金融風暴,為澳幣升值之熱潮降溫,近來雖逢各國補充原物料之際,短期內澳幣有股漲勢,但長期而言,其漲勢仍語帶保留。

5070成員們在腦力激盪之下,與邵守郁先生摩擦出友誼的火花,仍意猶未盡地盛情邀請邵守郁先生,再度蒞臨指教,將新穎的投資理財觀念,帶入5070會友的生活中,為我們注入一股新的活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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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國際證券監理機構組織(IOSC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為全球最大之證券管理組織,其會員國包含正會員(Ordinary Member)、副會員(Associate Member)及附屬會員(Affiliate Member)在內,已超過一百個國家(經濟體)以上。IOSCO成立宗旨在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確保國際證券市場之間的效率,透過各會員之間的資訊交換,對國際證券交易進行監管,同時提供各會員協助,以有效執行IOSCO之規則及各會員經濟體之法規。目前本會為IOSCO正會員,臺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與櫃檯買賣衷心皆屬於IOSCO附屬會員成員。


 註二:IOSCO MMOU5大法規障礙

       由擔任泰國及中國大陸專家協助之專家,來自於法國證管會Christophe CALLIOT針對多數會員國無法晉升為A級會員國之5大法規障礙予以舉例解釋及說明可能解決之道。

(一)無法取得銀行資料原因-例如某些國家央行為唯一取得銀行資料管道,然IOSCO未與申請國政府其他部門合作,難以取得資料,故證監單位需確保能自其他政府部門得到資料,即使未違反央行相關法規,也能取得銀行資料。
1. 肇因於銀行保密法。
2. 部分國家係明訂於憲法中:例如部分南美國家需修改憲法。
3. 部分國家主管機關必須獲得搜索票方能取得銀行帳戶,且帳戶持有人需違反刑事或民事案件,部分國家取得搜索票需1至2年,將不合MMOU。
4. 部分國家國內機關能取得資料但不意味會與證券管理機關分享。
5. 需獲得客戶同意,客戶如不同意,需透過檢調單位取得,故不合MMOU之要求。
6. 如需透過國內其他主管機關,而該機關裁量權甚大,致無法進行跨國合作。
7. 僅能自其他機關取得資料,且該機關難與合作,亦為問題。
8. 難以分享銀行資料,亦為問題。
9. 最佳方式為主管機關能直接取得銀行資料並能分享。


(二)無法允許提供之資料使用於刑事偵查及法院審理-主管機關得使用資訊於檢調、執法及法院審理,此亦為MOU所要求之重視用途,且同意直接授與使用該資料。部分司法機關對檢調及法院審理有所差別,不允許使用或需請示其他機關,故最佳情況為准予資料得使用於法院審理。


(三)無法取得最終受益人資料-特別是非屬主管機關管轄事業或特殊型態之業務(如信託基金),對調查前揭事業或前揭業務,或持有調查上市公司股份,可能無法取的最終受益人資料。最佳情況為證監單位要有能力自管轄事業及非管轄事業取得資料。


(四)僅違反國外法令但不違反國內法令之前提,無調查權-亦即除非違反或可能違反國內法律,不得調查/要求提供資料或轉遞資料,亦獨立利益(independent interest);多數申請者無法提供非屬管轄事業資料,如非屬管轄事業未違反國內法規亦不得強迫提供資料。


(五)資訊保密-不能提供資料給其他國內機關,特別是政府部門如中央銀行及稅賦單位,證監單位得以駁回此類要求,且資料得使用於刑事法庭但不得使用民事及商業法庭。
 

台灣現況
(一) 目前為MMOU的B級會員,表示本國法令還有尚待改進之處,
(二) 已與32個國家簽訂M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