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朱商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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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境外公司 避不了遺產稅 (2007/10/15 09:00:00 時報資訊)
謝奇璋/台北報導
以境外公司規劃遺產稅時,操作者應留意合法性上的問題,依據遺 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我國國民於身故後,在中華民國(台灣)「境內 、境外」的全部遺產,包含動產、不動產、有價值的權利等,都是遺 產稅的課稅稅基。擁有紐西蘭會計師資格的瀚鼎管理顧問資深合夥人 張淵智表示,很多人誤以為只要在免稅天堂設一家境外公司,並開立 海外銀行帳戶之後,直接把手邊大筆現金匯到該境外公司的海外銀行 帳戶,就可免遺產稅,這是錯誤的想法。
張淵智表示,巨額對海外的匯款,國內銀行均需要申報並告知央行 ,央行資料與國稅局連線,要掌握巨額的海外資金並非難事,就算資 金轉換為資產,仍為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即便被繼承人死亡,國稅局 仍將以匯出款項為基礎,追查海外的未申報資產總額。
許多操作者將資金匯往境外公司海外銀行帳戶之後,多會透過保單 融資、保單貼現、境外信託,甚至委託海外私人銀行規劃資產配置、 辦理複委託投資台股,或全權委託經理人代操海外基金等方式,讓境 外公司海外銀行帳戶內的資金,能在境外產生倍數放大的效果。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上的規定,倍數放大後的全數資產,仍應是遺產稅的 課稅稅基,然而,在國稅局難以掌握這些境外公司海外銀行帳戶內的 真實資產究竟有多少的現實下,肇生所多稅務課徵上的漏洞與盲點。
另外,外國人的「境外財產」依法並非遺贈稅的課徵範圍。因此, 近年來,有許多住在台灣境內,且極度富有的本國籍人士,會試圖在 取得外國國籍同時,立即放棄台灣國籍。並在兩年後,將個人在台灣 境內的動產與不動產悉數現金化後,匯往以個人外籍名義所設立的境 外公司海外銀行帳戶內,以便符合「外國人之台灣境外資產」的形式 條件,成為遺贈稅的非課徵範圍,以規避遺贈稅的課徵。由於這類境 外公司,是以個人的外籍身分所設立,因此,這本個人的外籍護照, 又稱之為「控股護照(Holding Passport)」。
取得控股護照的難易程度和所需耗費的時間成本,全看所取得的國 籍而定,某些落後國家,只稍捐贈該國政府達一定金額後,即可在短 短數月內,取得該國的國籍;最關鍵的是,這種落後國家的稅制,多 採行「屬地主義」的區域稅制,導致以控股護照所設立之境外公司, 獲取的國外收益與資產,亦可達到完全免稅的效果。
現階段,國稅局對於台灣民眾放棄自己國籍,成為遺贈稅非課稅對 象的作法,仍未建構有效的防堵機制,遏止稅源的流失,是故國稅局 應慎思加長變更國籍的追溯期間,如由依法的二年,若加長到十年以 上,或當我國國籍人士在放棄本國籍前,先完成個人資產暫結申報, 如同本國人贈與資產給外國人般,先完成贈與稅的課徵,始能杜絕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