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選擇權----南韓尊嚴死的判決:法律對醫學

發表人:江盛 文章觀看數:1108 發表時間:2011/08/30 文章分類:銀領特區
《社論》新生報 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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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最高法院在上個月下旬針對著名的延世大學附屬醫院與一位自從去年二月便陷入深度昏迷,插管治療的七十七歲金姓老婦案例做出判決。最高法院表示,「停止延長生命的治療需要慎重判斷,但是患者的情況如果明顯會在短時間內死亡,則可以說已經進入死亡階段;在這種情況下繼續進行治療,則會損害生命尊嚴,因此可以推測病患的意願,停止治療。」

這是南韓第一起法律介入醫療生死抉擇困境的判決,而判決具有「被動安樂死」的型式意義,因此引起南韓及東亞國家的高度關切,因為這些社會都深受儒家文化影響。

在這段訴訟時期,根據南韓國立癌症中心委託的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將近九成的南韓民眾贊成安樂死,而南韓許多醫院其實早已根據病人或家屬的意願,對康復無望的病人進行形同尊嚴死的處置。

新聞報導描述的主動安樂死、被動安樂死、自願安樂死、非自願安樂死、無效治療、不治療、撤除治療、預立醫囑、拒絕心肺復甦術、尊嚴死、雙效原則、植物人、插管等等、令讀者眼花撩亂,有些定義與判斷甚至錯誤,顯示當代的死亡面貌與爭議確實如山深邃,不易全盤理解。

這位南韓婦人去年二月,因為懷疑是肺癌,在接受切片檢查時,因為出血過多導致腦缺氧損傷,陷入深度昏迷,被醫師判定是植物人狀態,至今已經插管治療達一年四個月。這是一件可以嗅出醫療糾紛的不幸事件,而病人家屬也在今年三月提出醫療過失的民事訴訟。

在這段插管治療期間,病人子女聲稱其母親生前有不用機械裝置延續生命的囑咐,但延世大學醫院的醫師堅持繼續插管治療,認為一旦拔管,病患將立即死亡,使得醫師陷入殺人罪的風險。

病人家屬於是告上法院;而去年十一月,首爾西部地方法院首次批准家屬的拔管請求,法官說「可以中止毫無意義的救命治療」,並採取「尊嚴死」的判決,但醫院不服判決,繼續上訴。今年二月,二審的首爾高等法院也維持一審的判定,可以拔管,但醫院仍然無意屈服,繼續纏訟,直到今年六月二十一日,南韓最高司法機關大法院作出相同的裁決之後,醫院終於同意在六月二十三日拔管。

但是出人意料的是拔管後,老婦並未如醫院所聲稱的會立即死亡,為什麼會這樣呢?其實更出名的美國昆蘭案件早已提供了清楚不過的前例;一九七六年,昆蘭在法院判決拔管後,以持續植物人狀態活了九年,她在三十一歲因為肺炎死亡。

南韓老婦事件的未來發展難以預料,但韓國社會與法律會再進一步走向美國泰瑞夏佛的案例一樣嗎?泰瑞夏佛昏迷長達十五年,在冗長的訴訟之後,法院批准拔除這位女植物人的餵食管,讓她自然餓死,達成她丈夫及其友人所謂的生前意願。

台灣也有類似案件,只是台灣社會與法律仍然沒有走到韓國與歐美的地步,台灣缺乏美國「自然死法案」及「病人自決法案」的法律。雖然台灣病人的意願會受到本地醫學倫理的照拂,但卻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台灣醫師和延世大學醫師一樣會以生命之名維持插管治療,因為台灣法律的判例目前仍然站在醫師有權進行必要急救的觀點,即使這項急救有違病人自主意願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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