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選擇權----生命程式可以自由選擇

發表人:顧燕翎 文章觀看數:2192 發表時間:2011/09/06 文章分類:銀領特區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2011/01/03

顧燕翎

五十多位立委提案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接近死亡的末期病人,可以在家屬同意之下拔除呼吸器等維生系統,避免以人為方式延長死亡過程,平添病人和家屬的痛苦。這是一個兼顧人道與世界潮流的修法,也是許多老人家期待已久的轉變。

可惜衛生署去年八月公告修正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給予個人和家屬的選擇只限於在生命最後階段(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可能已經受盡折磨後,才能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如今即使略增彈性,讓已插管者可以選擇拔管,但插管之前的無效“治療”和“治療”的痛苦,難道就必須長久忍受,並且由全民買單?

生老病死是生物的宿命,接受死亡也是生命終將面對的功課,對有些人來說,生命的品質重於生命的長度,當身體機能已經損毀到無法以人力挽回、臨近生命終點時,是自然離去,還是繼續“治療”,應當允許個人在尚能清楚思考時做一決定。立法院在討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修訂時,實在可以參考先進國家做法,給個人及早有所選擇,並予以尊重。

以芬蘭為例,個人可以在健康狀態下簽署:“遭逢嚴重意外傷害、發生重大疾病,或因年邁病篤,以致完全喪失心智意識及法律行為能力時,除有相當之理由可以合理相信本人仍有復原之可能性外,請停止一切企圖維持本人生命之人為治療行為。”在“企圖拯治本人之過程中,一旦可證實該等治療行為無效時,應立即停止一切治療。”

美國的簽署書則是經由兩位醫師判斷,“認為本人已極度病危而回生乏術;或認為本人持續處於喪失意識之狀態,已無合理之理由足以期待本人仍有回復意識之可能性時”,個人可以選擇“停止執行”(包括中止)以下各項:以人為方式補充養分及水分(包括插管餵食食物及水分) 、外科手術或其他侵入性手術、心肺復甦術、抗生素 、洗腎 、人工呼吸器 、化學治療及其他放射線治療、或者其他所有之“維持生命之醫療手段,該等手段僅足以苟延生命,而無相當之可能性足以改善其狀況者。”

台灣面臨社會和人口結構轉型,照顧資源的有效使用,應是當前國家的重要政策,為了減少人民的痛苦,請不要再瞻前顧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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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共有 1 篇回應
  • 劉匡華 於2011/09/23回應
    我有個朋友得了癌症10多年。到了末期雖然以前曾經說過不要勉強救她。但是她先生堅持要花再多的錢都要救她。我這位朋友後來拖著虛弱的身子痛苦的不再與她先生說話,且常用憎恨的眼神看著他。午夜夢迴,她先生會遺憾自己對慹愛的妻子作了一件多殘忍的事?
    
    我另一位朋友常年在家照顧年邁的母親。92歲的母親後來因為身體虛弱病危。海外的兄姊都趕回家。兄姊們堅持要用一切方法延長母親的生命與我這位朋友認為母親已經享有天年,就讓她自然解脫的看法不一致而鬧的很不愉快。後來他的母親過世了。他們兄弟姊妹間卻留下了一道不可磨滅的間隙。
    
    生命的選擇權如果不能處理得好,有可能讓先走的人最愛的親人彼此的不合。就像沒有預立遺囑的王永慶家族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