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選擇權----轉調的安魂曲

發表人:江盛 文章觀看數:1078 發表時間:2011/08/30 文章分類:退休心得
立法院本會期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最主要的改變便是家屬可以終止或撤除末期病人的治療,但需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致簽署同意書,並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才可以停止或撤除治療;而修正案也規定「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而後三者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人皆必死,但不是有心跳的人都活著」,這句暗諷的警世之語,如果套在醫院加護病房裡許多生命臨終的現場就更令人五味雜陳。「活著的死人」這種有違邏輯的辭彙,卻常常縈繞在現代人以及醫療照護者的印象中,它侵蝕著人類尊嚴,扭曲而且貶損生命價值;它的代價昂貴,是健保財務也是家庭經濟的洶湧暗流;它是現代社會隱諱又觸目驚心,但也無可奈何的負荷,是「生命神聖」的道德高牆下,暗自嗚咽的追魂曲。

如今這首追魂曲轉了調,希望讓病人及家屬得到解脫,但是新的安魂曲可能達成目標嗎?它會產生什麼新問題呢?

首先是多數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都達不到法律的要求。近年來,為了因應評鑑,表面上,各醫院都陸續設置了「醫學倫理委員會」;但是,許多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恐怕名過其實,因為即使在資源相對豐富的醫學中心,其組成和功能也不一,成員背景雖然跨多種學科,但主要仍以醫師為主,未來想要達到三分之一為非醫師的法律規定,並且能有效運作的話,顯然需要注入更多的決心和投資。

「醫學倫理委員會」要成功必須獲得醫療機構內部各階層人員的認同,而且得到醫院經營者的大力支持才有可能;同時,倫理委員會成員需有妥當的醫學倫理知識、能夠執行倫理分析、並有批判思考的能力和俱備基本的法律常識訓練。不幸地,「醫學倫理委員會」目前多半是一個缺少投資的單位,易受政治扭曲之外,要能夠定期召開固定會議都屬不易,大部分醫學中心皆為三個月到半年開會一次,未來想要應付法律對於臨終生命個案諮詢的業務恐怕是巨大的挑戰,實務上困難重重。

 「醫學倫理委員會」通常不為其議決的事負法律責任,如今法律把這項任務交給這樣一個機構,還真令人難以理解,立法者彷彿認定「醫學倫理委員會」是仙丹靈藥,但它不是。

   臨終生命的停止和撤除治療主要還是仰賴照護團隊,尤其是主治醫師的倫理判斷和抉擇才是正途。在台灣,「醫學倫理委員會」如果俱備提供照護團隊倫理諮詢的能力和意願已屬少見的難得,如今法律的黃袍加身,「醫學倫理委員會」恐怕如坐針氈,如芒在背。

 台灣患者被家屬和醫師聯手「善意」隱瞞病情的情況嚴重,「虛情假意」下,往往臨終還無交待,新修正案看似希望讓病人及家屬得到解脫,卻又變本加厲的要求需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致簽署同意書才能進行,這是建立在全家同舟共濟,彷彿都住在一處的假設基礎上;但不幸地,這項假設也不存在。
 
 臨終當事人失去決定能力時,法律代理人有其順位排次,但是新修正案卻搞一個全家大團圓的道德戲碼,已經注定了這項新修正案的象徵意義遠大於解決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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